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或者投诉。有关部门对检举或者投诉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或者投诉人。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