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有效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漯河市西城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本条例做好辖区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