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本条例所称重型柴油车,是指最大总质量35吨以上的柴油车。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