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十五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务院和本省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禁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国家标准、国务院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