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