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十二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对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编码登记,实行环保标牌管理。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