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公园和广场内禁止车辆通行,但下列车辆除外:

(一)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

(二)公园内专用观光车辆;

(三)施工、养护、检查等作业车辆;

(四)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防汛等车辆。

准许进入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车辆除外。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