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公园和广场内禁止车辆通行,但下列车辆除外:(一)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二)公园内专用观光车辆;(三)施工、养护、检查等作业车辆;(四)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防汛等车辆。准许进入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车辆除外。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