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由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