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参考物业服务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优质优价的原则,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人违法收取物业费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