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十二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制度,对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等物业管理的重要事项如实记录,建立档案并长期保管,业主可以查阅、复制。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物业服务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