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制度,对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等物业管理的重要事项如实记录,建立档案并长期保管,业主可以查阅、复制。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物业服务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