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十一条有效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印文应当载明名称、届别和有效年限等内容。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签字同意。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