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在城市规划区内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区域进行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