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鼓励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加快建立秸秆收集储运体系。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