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有效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项目单位,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招标人、出让人、转让人、采购人等主体;(二)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人、竞买人等主体;(三)竞得人,是指中标人、受让人、成交供应商等主体;(四)中介机构,是指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信息咨询、技术评估、专业检测、交易代理等服务的主体。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