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交易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以书面形式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提出异议或者质疑。项目单位应当在法定时限或者交易文件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间收到答复,或者对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法律、法规对异议、质疑和投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