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以及对浪费水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举报的权利。

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