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以及对浪费水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举报的权利。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