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年度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