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