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条有效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