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节约用水第十三条有效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建设、生产、经营等原因需要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增加用水计划指标:(一)内部管网泄漏,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二)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未达到行业标准的;(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