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项规定,携带犬只(导盲犬、警用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出户不束犬链的,遛犬时不注意避让行人或者不采取约束措施且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多次违反规定的,可以暂扣犬只,或者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二项、第十六项至第二十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