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本条例没有明确具体处罚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实施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告知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