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实行无偿献血制度,鼓励支持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公民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及组织的行为。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

无偿献血后,本人和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捐献者,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褒奖。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