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鼓励与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主动开展扶贫、助残、救孤、济困、赈灾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