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根据公民出行需求、城市承载能力和停放设施资源,科学设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总量,引导企业合理投放车辆,防止盲目扩张,干扰城市正常运行,实现有序发展。

自行车(共享单车)互联网租赁运营公司应当落实对车辆停放的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车辆,避免影响城市市容和交通安全。

共享交通工具使用人应当在使用后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地点并摆放整齐。禁止故意损坏、侵占共享交通工具。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