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工作日程,制定文明行为公约或者文明行为规范,推动基层精神文明建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