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第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损害市容环境卫生、损坏市政基础设施、损毁园林绿地等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