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意愿代为投票。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因选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或者选民因病、因残疾不能到投票站或者参加选举大会投票的,选举委员会可以派工作人员带流动票箱登门接受投票。流动票箱的投票,必须在本选区计票前完成。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