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处理。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