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对于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