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寒冷季节室外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寒冷季节室外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寒冷季节期间采取室外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实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