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寒冷季节室外劳动的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安排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从事寒冷季节室外劳动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寒冷季节,是指每年12月至次年2月期间。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