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公益宣传。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