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自治和管理公约,并做好宣传、引导和劝阻工作。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