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应当书面报告原选举单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地址和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部门、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