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