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各工作机构会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