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各工作机构会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