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传承红色资源的意识,注重红色资源保护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保护水平。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红色资源保护工作,开展红色文化主题宣传,推动红色文化传播。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