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文物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退役军人事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资源保护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