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鼓励对红色资源进行传承利用。红色资源的传承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结构特点相适应,不得危及红色资源的安全或者破坏红色资源的历史风貌,不得以歪曲、贬损、丑化等不当方式利用红色资源。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