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对红色资源进行传承利用。红色资源的传承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结构特点相适应,不得危及红色资源的安全或者破坏红色资源的历史风貌,不得以歪曲、贬损、丑化等不当方式利用红色资源。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