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以重要河湖为重点建设河湖生态林带,并采取补植增绿、退田还湖还湿、引水补源等措施,建设河湖沿岸绿化隔离带、植被缓冲带、水生植物群落、人工湿地等,做好水生态修复工作。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