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现有河湖及水利工程设施和郑开水系连通工程,科学实施开封城区内外河湖水系贯通和全域城乡水系连通,增强河湖水体的流动性和净化能力。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