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取土、挖坑、打井、建窑、葬坟、钻探、爆破、挖筑鱼塘、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