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堤防和护堤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堤身种植农作物、铲草、放牧、晒粮等;(二)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建窑;(三)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堆放非防汛物料、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四)其他危害堤防和护堤地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