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并向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颁发证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