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热爱家乡,宣传家乡,做文明有礼伊春人;
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互相尊重,孝老爱亲,邻里和睦;
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全民阅读,文明阅读,终身学习;
(五)文明行医,文明就医,维护和谐医疗秩序;
(六)文明办网、文明上网、诚信用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抵制不良信息和网络暴力;
(七)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货真价实,礼貌待客;
(八)遵守公共礼仪,举止得当,着装得体;
(九)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争吵谩骂,不说脏话;
(十)移风易俗,破除婚丧祭贺等方面的陈规陋习;
(十一)鼓励分餐,使用公勺公筷,文明用餐,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
(十二)不吸烟、不劝烟,不酗酒、不劝酒;
(十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少生活垃圾生成;
(十四)践行健康环保生活方式,低碳出行,减少污染,节约资源;
(十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弱病残孕让座,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十六)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十七)其他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