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及时改正不文明行为,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