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加强市政、交通、文体、治安、环卫、公益广告等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