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健康旅游,遵守景区秩序,保持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

本市公民应当增强城市自豪感,礼貌友善对待外地游客,主动介绍本市风土人情及优秀旅游资源,耐心热情回答问询。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