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